2005年10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识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与狼共舞,踩着我们自己的节奏

  【核心提示】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同时也开始成为全球贸易争端的最大受害国。据世贸组织统计,自1995年以来,成员方反倾销立案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占总数的1/7左右。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作为外贸出口十分发达的浙江,自然成了“重灾区”。为此,本期《识法》特推出专版,以便于读者正确理解、运用反倾销的有关规定。
    
  经典案例
  苹果汁 6年官司保住市场
    1998年10月,对于中国苹果汁进入美国市场,美国同行准备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此时,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态度非常明确: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企业保住美国市场的惟一出路。在商会的动员、协调下,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表态应诉。
    1999年6月,美国苹协向美国主管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在起诉书中,该协会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随后,美国调查机构立案。
    中国方面有11家企业参加应诉。2000年6月,美国方面作出终裁,中国企业损害成立。美国商务部裁决的税率为零至27.57%,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税率为51.74%。对这个裁决结果,中国企业认为是不公正的。经过协商,他们一致决定将这场官司继续打下去。
    2000年7月,应诉企业联名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这场官司一打数年,直到2003年11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才作出终审裁决。根据终审裁决,中国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税率,4家获3.83%的加权平均税率,未应诉企业继续维持51.74%。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在终审裁决后60天内可以上诉。美国商务部最终放弃上诉,并于2004年2月9日签署了反倾销修正令。(红宪)
    
  业内看法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秘书长朱峰:中国皮革协会提醒有关企业要密切注意事态发展,随时与有关商会沟通情况,为应诉做好充分准备。温州涉案企业积极的应诉态度让协会很欣慰,我们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协助企业应诉反倾销,相信温州企业一定会赢。
    康奈集团总裁郑秀康: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世界就像一个大市场,当你只是一个小摊小贩,没有人会理睬,可是当你的摊位越来越大,侵占到别人的地盘时,发生矛盾、产生磨擦是在所难免的事。中国鞋企业要少一些埋怨,多一些主动;少一些数量,多一些品牌;少一些磨擦,多一些和谐,以走出目前面临的困境。
    省工商联会长、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近年来浙江成了被控倾销的“重灾区”。浙江人要反思浙江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软肋”何在?我们卖环境、卖资源、卖劳力,最后落个倾销的罪名。从深层次看,浙江块状经济的优势得到了持续发挥,培育了一批在中国乃至世界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创造了一批品牌,也带动了一方经济。但另一方面,由于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欠缺,上下左右的合作与竞争机制没有很好发挥,形成了无序竞争、简单模仿。许多企业采取低价竞销策略,不仅损害行业利益,也影响到整个行业在国际上破除贸易壁垒的努力。(红宪)
    
  专家释法
  陈有西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
    陆芳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部助理、英国诺桑比亚大学法学硕士
    
    反倾销,需要法律的强大支持
    从我国外贸发展的现状及对未来各种因素的预计,我国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将仍然处于被诉“反倾销”的高峰期,浙江仍是“重灾区”。对此,我们该如何应对?
    首先,企业必须意识到保护自己的惟一途径就是积极应诉。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放弃应诉,便可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进行裁决。而“可获得最佳信息”,往往就是投诉方提供的数据,不实信息之多可以想像,依此作出的裁定,对我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将使企业的出口市场毁于一旦。因此企业切不可因为应诉费用而短视。企业应当认识到,尽管国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有不合理的地方,但也为我们提供了进行抗辩的大量法律依据。只要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数据,证实自己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是没有对某一国家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性威胁”,那么涉诉产品极有可能免征或是少征倾销税,使出口市场得以保持。
    其次,在具体应诉过程中,企业越多越好,反应越快越好,证据越细越好。要求“企业多”是因为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往往能起到良好的作用,还可以大大削减诉讼的经费。要求“反应快”是因为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时间;而企业回答几百页问卷调查的时间,也只有几个星期。只要超出了应诉时间,就视为自动放弃,起诉国同样会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很多应诉反倾销失败的企业就是输在了“起跑线”上。要求“证据细”是因为如前所述,只有企业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才可能推翻“实质性损害”或“损害性威胁”的控诉,财务账更是反倾销证据的重头戏。
    再次,企业应诉反倾销的一项重大工程就是完成数百页的调查问卷,回答数千个专业问题。面对这样量大面广极为专业的问题,企业需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准备并完整的填写,要请专业人士把关,确保答题以“所问”为限,以公开的信息务必准确给出,并保证问卷信息的一致性,以防在答卷中给对方抓住把柄,导致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企业来说,争取个案待遇和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也是赢得案件的重要机会。中国企业对反倾销普遍有一种误解,往往认为如果某家企业应诉并且获得低税率,甚至零税率,那么,其他未应诉企业也一样会享受该待遇。事实并非如此。以欧盟为例,根据规定,如果应诉企业通过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待遇并取得成功的话,该企业所获得的税率仅适用于该企业自己,而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企业。
    最后,企业对于主要进口国的反倾销法的了解程度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反倾销应诉的结果。目前,浙江省百名律师“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与诉讼专业培训正在进行中,以适应浙江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需要,这也将为浙江企业应对反倾销提供法律支持。
    
  政府方面
  正确应对反倾销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吴道富

  20世纪90年代以前,浙江企业在反倾销的官司中很少应诉,基本上处于打不还手的状况;1994年外经贸部发布“谁应诉、谁受益”后,浙江企业的应诉率有所上升;最近10年的应诉率几乎达到百分之百。从应诉结果看,75%的案件通过应诉大大降低了税率,无税和无损害结果的绝对胜诉率达到37%。如果不是积极应诉申辩,就不会有这样好的结果。
    应诉反倾销是一项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协
    调运作的系统工程。在国际贸易中个体企业之间的市场经济利益争夺的背后往往掩盖的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之战。面对反倾销,政府该如何应对?
    第一,尽快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内政策程序。当国际贸易争端发生时,国内的企业往往并非急于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予以解决,而是先通过国内的行业组织、行政部门积极、有序的政策支持,争取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尽量扩展与对手谈判的空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企业或者产业的利益,应当尽快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内政策程序,协调企业——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健全和完善国内政策和法律制度,使国内企业或者产业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支持。
    第二,建立健全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依托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建立重要产品的进出口数量、价格监测系统,争取产业保护工作的主动权。政府部门应帮助行业协会组建反倾销工作机构,建立一个以国际贸易争端监控、预警、咨询与评估服务系统为核心的WTO事务信息平台,既可以为企业定向服务,又可以代表行业进行WTO的专业谈判,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应诉工作主体的应诉工作机制,组织包括企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形成产业保护方面的合力,增强企业应诉能力。
    第四,针对国内企业不敢应诉的心态,研究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积极探索多种筹集资金的方式,研究建立行业内应诉基金,对积极应诉企业提供资助,解决应诉企业担心费用高而犹豫不决导致利益受损的问题。
    第五,加强产业安全方面的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建立国际反倾销案例库。政府应当加速培养一大批精通世贸规则的高级专门人才,特别是从事反倾销调查和应诉的高级人才,这些高级专门人才除了熟知WTO规则及中国法律外,还必须掌握相关产业知识,如纺织、服装、家电、机械、食品、电子、计算机、农业的知识,培养一批具有某一产业领域知识的法律专家。    

  法律链接
  什么是反倾销

    根据《反倾销协定》,世贸组织反倾销调查程序主要包括:
    (1)申请的提出
    反倾销调查由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包括倾销的事实、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及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内容的书面申请。
    (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
    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3)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收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
    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4)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通常为5年。
    (5)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